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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关于劳动者拒绝缴纳社保的相关问题的辨析


前言



关于劳动者在入职后拒绝缴纳社保,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现做如下辨析:


一、关注一下,劳动者拒绝/排斥缴纳社保的真实原因

劳动者会有自己的一套说辞:



  • 想到账收入高一些,或者自己不缴纳社保是不是公司能额外的多发一点“社保补贴”这样到账收入等再高一些……
  • 年龄偏大的员工说自己在拿低保,如果公司缴纳社保了,自己的低保估计就要取消了,舍不得……
  • 外地人办不了就业创业登记证……

我觉得作为HR,可能需要关注一下其他的问题:


  1. 劳动者是不是在其他单位正在缴纳社保,属于重复用工的问题。
  2. 劳动者是不是有竞业限制在身,录用后对公司有风险。
  3. 劳动者是不是有劳动纠纷在身(正在仲裁或者诉讼)。
  4. 劳动者压根没想多干多久,随时准备跳槽。
  5. 劳动者有可能就是坏人,憋着“碰瓷”的(懂的都懂)。
  6. 劳动者涉嫌刑事是在逃人员或者是失信人员……

以上6条是我能想到的,录用的潜在风险,会让HR很被动的各类可能性……


至于如何探究真实的原因,我们本篇不赘述。


二、劳动者入职后不缴纳社保有哪些直接风险?


  1. 最大的风险:工伤,工伤,工伤(想到脑仁都疼)
  2. 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 社保补缴时产生滞纳金的风险
  3. 劳动者在入职后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风险。
  4. 至于用人单位雇主品牌的伤害,在1—3点面前就不值一提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上述风险如何应对?

其实最好、最好、最好的应对方式就是拒绝办理入职或者由用人单位在入职30天内解除。


这样一劳永逸,永绝后患。


否则就像容器有了窟窿,你不舍弃掉,想补补接着用,那么你就要想尽办法各种查缺补漏了……


前提劳动者入职以后就是没有缴纳社保,上述1—3条风险,我们如何应对;


1、工伤风险


(1)这个风险无法规避,工伤就是工伤,个人和单位避免不了,谁也不愿意发生。


(2)有一种暗黑属性的可能性,就是劳动者是“碰瓷”高手,入职拒绝缴纳社保,然后人为地制造一个小工伤,比如将大拇指,食指、中指压坏,这样就可能造成工伤,然后通过援助律师,跟企业打官司“讹”一笔钱。


(3)只要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出了工伤,一切赔偿/补偿费用都是用人单位承担,即使是找了所谓的劳务派遣也没用,依旧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1、可以规避的方式——购买雇主责任险


不是个人意外保险、不是个人意外保险、不是个人意外保险。理由如下:


  • 个人意外保险的受益人是个人;当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即使拿了公司购买的个人意外险的理赔,依旧还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两者不冲突。
  • 雇主责任险是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的责任保险,保险的理赔是打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拿着这笔钱,来作为冲抵工伤保险待遇的支出,各种工伤等级不一样,估计雇主责任险的理赔也未必能100%覆盖工伤保险待遇的支出,只能说聊胜于无吧。

相关案例链接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mWGIEms2_sdNaIex68n18g 广州深圳中院(2016)粤民终711号


2、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如何应对?


这个没办法,该补缴就补缴……国家要求的没办法。


本身就应该交,用人单位没有交,现在补缴是弥补过失,天经地义。


3、社保补缴时产生滞纳金的风险以及劳动者在入职后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风险如何应对


当劳动者入职后,拒绝缴纳社保,且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一定、一定、一定要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


很多律师会说,签《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屁用没有,这个观点不对,至少在江苏省这个承诺书有一点儿用。


在江苏省如果劳资双方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之后,劳动者在提出“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这个主张在法庭上不会采纳。理由是:没有诚信!


相关案例链接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Hh1SqGjNQv2uUiB5750i6w 江苏高院(2018)苏民申339号


至于社保补缴时产生滞纳金的风险可以在《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里面做一个条款,即“因仲裁或法院判决需要补缴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由员工本人承担。”


相关案例链接如下:


http://law.qdxin.cn/2020/02/300348.html 山东青岛中院(2020)鲁02民终1791号


(4)有的用人单位会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缴纳社保,会每个月多发几百块钱作为社保补贴。这个时候用人单位需要对这笔所谓的“社保补贴”签订额外签订协议或者在《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中增加明确的条款。并且在工资条上单独列一栏“社保补贴”,当然工资条要员工签收,做不到一个月签收一次的,可以采取一年打印一次(就是把员工一年的工资明细打印在一张纸上),集中签字确认的方式。那么日后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时,用人单位可以以不当得利,主张劳动者返还补缴期限内发放的“社保补贴”


相关案例链接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nkbOpNoQ9T8wxDIOroU6oA 北京中院(2019)京01民终913号


https://aiqicha.baidu.com/wenshu?wenshuId=699844c33a3fba39bf5b03da147ed990821f88e4 陕西高院(2020)陕民申3067号


四、总结

    1. 工伤的风险:采用雇主责任险可以协助弥补损失。
    2. 社保补缴:本身就应该补缴,这个不算风险和损失。
    3. 社保补缴时产生滞纳金的风险:通过《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的条款来做防御。
    4. 支出的“社保补贴”的风险:通过《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的条款 工资条新增栏目 工资条员工个人签字来做防御。

看到了吧,把这个问题讲清楚是如此的复杂。


  • 用人单位想省钱、就不要怕麻烦;
  • 用人单位怕麻烦就不要用不缴纳社保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又怕麻烦又想用这个人,那就随时准备承担风险……
  • 总之用人单位好自为之。

同样的道理,劳动者也要看清楚,用人单位是如何打着规避风险的旗号,一步一步地算计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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