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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教育立法机关是什么(论述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及其立法权限)

学校管理体制:是指学校内部实行领导和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它规定了学校领导和管理力量的地位、作用、职权范围、彼此关系,规定了组织机构。


校长负责制:是指学校工作有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起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校内领导体制。


校长负责制的制约机智是党支部的保证监督以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法律方法的特点:性、规范性、严肃性。


经济方法:是指学校管理者运用工资、奖金等经济手段或措施进行管理的方法。


经济方法的手段主要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加薪、待遇、实物、罚款以及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等等。


经济方法的特点:利益性、公平性、即效性。


教育方法:是指学校管理通过说服教育、启发觉悟使受教育者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的方法。


教育方法是实施各种管理方法的先导,它为人们的工作行为提供了思想基础。


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会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法律的活动。


学校组织机构系统:是指为了实现管理目标的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有机组合,是将学校的职位任务、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组合的完善的结构体系。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规体系。


《教育法》:即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其本法律准则,被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1995年3月18日由8届人大3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授权或批准的,有实施教育考试机构承办的一种考试制度。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由 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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