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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执法主体(经济法的执法主体)


专项行动聚焦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主要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交易、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等四类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畅通经济循环、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加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坚决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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