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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会计分录(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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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


会计处理方式明确了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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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假设: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录: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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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十个细节也明确了


细节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细节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细节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细节四: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细节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细节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细节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细节八: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细节九: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细节十: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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