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法律效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法律效力吗)


近日,广东一公司全体员工因未回复群内消息,全员被罚款200元。



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不回复微信违反了公司微信使用管理办法,处罚依据公司条例和规章制度,没有问题。


在职场中,类似罚款事件屡见不鲜。如今年1月,合肥一公司规定员工迟到一次罚款1000元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其中一名员工因迟到三次被罚3000元,导致当月收入不足工资一半。还有一些公司规定“迟到1分钟,扣款200元,上不封顶”。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作为一个企业,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行为加以约束这无可厚非,但任何规定都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企业“家法”,不能违法。


该公司制定的《微信使用管理办法》,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流程吗?要知道,公司规章制度若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其次,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规章制度,其条款若不合法,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就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执行《微信使用管理办法》这类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岂不是对法律的漠视?


内部罚款,不能“任性”。


“员工须在2小时内回复群消息”“迟到1次罚款1000元”……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以违规之名,行压榨之实,即便是写在劳动合同中,也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




此处扣除工资是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况下才可适用,如果迟到、不回复消息等行为没有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无权扣除员工工资,无论是扣基本工资还是绩效工资。


近年来,企业管理各种奇葩、任性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究竟是对法律的无知?还是管理的无能?


希望企业能意识到,企业和员工是平等、共生关系。建议相关企业提升劳动法律法规意识,提升对法律规定的敬畏和对员工的劳动尊重;对于一些盛气凌人,制定“霸王条款”的企业,执法部门理应及时制裁,予以严肃处理,以加强企业对法律的敬畏心。


广大劳动者也应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此类“霸王条款”进行抗议,如若忍气吞声,只能助长企业有恃无恐的嚣张气焰。


图源 | 网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