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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肇庆最低工资上调了吗(2022年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各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为:广州市为2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2元/小时;深圳市为23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2元/小时;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为19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小时;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为17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小时;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为16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1元/小时。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将影响以下劳动权利义务:


1.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广东省内,2021年12月1日之后,约定的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相应提高。


2.影响被派遣劳动者在等待劳务派遣而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影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影响用人单位每月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金额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另外,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时,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5.影响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影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最低工资标准调高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相应提高。


7.影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约定不明时劳动者可主张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8.影响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和认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实务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9.影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10.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时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标准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三十九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1.影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应赔偿的工资损失


根据《二〇一〇年广州市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的意见,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影响实行无底薪提成工资制时用人单位每月应支付的工资标准


根据《二〇一〇年广州市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的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劳动者无底薪,每月按业绩提成,劳动者有时整个月完全没有工资、有时则工资很高的情况下,从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的角度,对完全没有工资或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


13.影响仲裁终局裁决的认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因此,最低工资调整后,据以确定是否属于仲裁终局裁决的标准相应调整。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时则不能提起诉讼,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关于最低工资,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一般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3.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即要适用标准较高的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4.最低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故衡量劳动者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保个人应缴部分应包含在劳动者的工资之内。即在扣除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当月实发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是合法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8.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9.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就业时,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0.当外派劳务用工时,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中,工资不得低于我国外派劳务协调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当地同类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


11.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地区(如广州)还规定:在认定劳动者月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应将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等款项平均计入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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