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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EX0)《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873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8月2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组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显示为空号;对注册地址进行了实地查找,无法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证明》。综合上述调查情况表明,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地,已走逃(失联)。


(二)经查询你单位的银行账户,你单位与部分上游企业无资金往来,部分存在闪进闪出情形。


(三)你单位领购发票短期内集中开具,且购进、销售货物名称背离,部分进项发票已被开票方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5年12月24日集中开具给深圳安杰生服饰有限公司、石家庄旺兆服装有限公司、天津禾润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众迎纺织品有限公司4个单位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2432606.85元,税额合计413543.15元;对你单位从上游取得阿图什市鸿盛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取得阿图什市天和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共计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2998145.04元,税额合计389758.96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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