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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报营业成本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营业成本怎么填)


——导图引言


1.企业所得税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


2.企业所得税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既不由开具发票时间决定,也不由收到发票时间决定。而是以实际业务发生归属期决定。


3.发票只是企业所得税认可的税前扣除合规凭证的一类,而不是唯一的。常见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发票、财政收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工资表、费用分割单、自制原始凭证及其他合规凭证。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关键要点有三:


(1)业务实际真实发生


(2)票据合规


(3)费用合理


5.允许合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扣除,有四个容错时间:


(1)本年度12月31日,本年内最迟年末取得票据。


(2)次年度5月31日,次年汇算清缴申报前取得。


(3)次年度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局发现合规,自被告知60日内整改。


(4)以前业务发生年度,最长准予追补年限不超过5年




一.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收入政策

1.收入确认条件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劳务收入确认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租金收入确认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一条,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受赠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支出政策

1.在汇算清缴前补齐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在汇算清缴结束60日补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最迟追补年限不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六条,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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