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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况有哪些)

是不是对于进项转出的情形不太清晰呢?这里为大家解答一下,供大家参考!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情形有:


1.免征增值税项目;


2.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兼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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