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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案例银行冒名开户(银行冒名开户处理办法)


随着监管政策的趋严,商业银行通过“组合拳”的方式在客户开户身份信息的识别上不断加码。这不仅能够保护客户的利益,也能够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客户张某通过中间人姜某购买信托理财的同时,姜某通过冒名在银行开设账户和变更受益账户占用了张某的资金。由于在账户开设和变更受益账户中,银行和信托均被法院判决存在过失,两家机构将在姜某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分别承担损失的30%。


350万资金被占用


2012年4月,张某在中间人姜某的委托下,与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该合同约定信托计划期限2年,持信托受益权满1年半可选择退出信托计划。对于该份信托,张某认购了350万元的份额,并将信托利益的分配账户定为了某国有大行A。


2012年6月,信托公司向张某出具了信托成立生效的通知书。但是,一年后却并未收到信托的相关收益。


法院查明,2013年6月14日和2014年6月24日,信托公司向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另一家国有大行B账户分别转账43.1万元和392.22万元。该账户由姜某开户办卡并持有,在收到信托公司的回款后将资金占有使用。同时,张某与姜某相识多年,双方有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姜某经常为张某提供股票交易、申购信托产品、借贷等理财方面的服务。


2017年初,姜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2018年2月,张某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并将姜某、信托公司和银行告上了法庭。张某认为,姜某改写了其信托合同中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且擅自以其名义开立了银行账户,侵占了信托回款,而信托公司、银行均未尽到审查义务。


比较蹊跷的是,张某称其在国有大行A的网点进行的信托合同签订,当时合同一式两份,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和张某电汇账户是一致的。然而,姜某却称合同是销售代理送至张某家中签订,相关信息由姜某填写,确认签字则并非姜某。


此后,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鉴定认定,信托合同书上的签名既不是张某书写,也不是姜某书写。法院认为,信托公司有确认书面合同系张某本人签名且双方各持合同内容一致的注意义务,确保张某权益不受侵害。另外,张某此前两次向信托公司购买信托实行“同卡进出”,此次改变回款账号信托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审慎的注意义务。


对于发放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张某称并非他本人所办理,而是姜某盗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银行也在其中未尽到审查义务。


法院查明,银行在开立账户的申请表和银行卡领卡签收单上的签字并非张某亲自书写,而银行方面未能提交张某到场办理账户的相应证明材料。


12月5日,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判决姜某返还张某的信托回款335.83万元(此前返还部分)。另外,在姜某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则由银行和信托分别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核查身份进行时


在该案件中,银行在开户时对于客户身份的识别存在疏漏,成为了此次担责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近年来监管对于客户身份的识别要求不断加强,并在行政处罚上加大了力度。


记者注意到,在国家打击反洗钱违法活动中,相关规定对于客户身份的识别进行了严格要求。一旦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或者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机构和直接负责人将受到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


“自年初起,大多数银行对账户风险都进行了梳理,出台了相关规章,并发布公告要求客户完善相关账户信息。”一家国有大行人士向记者透露,一些银行也在通过“组合拳”验证客户身份,杜绝冒名开户的情况。


另外,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浦发、广发等多家银行已相继发布了类似的公告并开展核实工作。如中国银行方面称,为加强个人客户身份识别,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证用户资金安全,近期将开展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和完善工作,同时强调2019年9月2日起,若用户身份基本信息存在不完整、不真实或有效身份证件过期等情况,将中止该用户名下个人账户办理业务。


“洗钱、跨境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事件中,冒名银行卡充当了一个转移资金的渠道。”前述国有大行人士称,冒名的背后往往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一旦银行在客户识别上把关不严导致损失,也难免会承担一些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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