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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开户怎么绑定工商银行(中泰证券网上开户怎么选择营业公司)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达环保”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作为青达环保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对青达环保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科创板上市方案及聘请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议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科创板上市方案及聘请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在科创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中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明确了相关授权范围。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1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16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2020年第116次审议会议,审议同意发行人发行上市(首发)。


2021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3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主体信息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1名,为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投”)。根据中泰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中泰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中泰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泰创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泰创投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股权结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持有中泰创投100.00%的股权,为中泰创投的控股股东;中泰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国资委”)为中泰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三)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泰创投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泰创投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中泰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泰创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关于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四、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五、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六、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律师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中泰创投,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中泰创投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中泰创投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18.35万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中泰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1年7月5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3、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中泰创投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中泰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5、资金来源


中泰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中泰创投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中泰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限售期限和资金来源进行约定。中泰证券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泰创投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的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规定。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1)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2)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本次发行已获得上述必要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数量、配售股份数量以及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均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1、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1)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2)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本次发行已获得上述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且实施本次战略配售已完成了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


2、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泰创投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泰创投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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