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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手印不是自己的(公司在银行开户都有印鉴卡吗)

本案是一起银行起诉客户的案子,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9日,银行和李某及其名下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金额是120万元,授信的期限是24个月,自2016年1月19日~2018年的1月19日。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以具体业务申请书或者具体业务合同确认的内容为准,但是年利率不得低于8.265%。同一天,银行与另外三个个人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这三个公民个人为李某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同一天,李某及其名下的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签署了《借款支用申请书》,贷款金额为1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1月19日~2017年1月19日,年利率8.265%,还款方式为每月14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银行当天向李某及其名下公司发放贷款120万元,但是李某及其名下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的本息。截至起诉前,李某及其名下公司欠银行本金108万,利息近1万元,罚息近47万元,共计是将近160万元。


案情简单介绍完了,这个案件里边儿涉及的主体是三方,分别是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银行是出借人,李某及名下公司是借款人,我的当事人三个个人中的一个,是担保人。


开庭的时候,借款人也认可确实是举借了这120万元,但是,称自己实际只用了是108万。这是怎么回事儿啊?


这个借款人李某在取得银行借款的同时,在银行开立了一个保证金账户,同时向这个保证金账户缴纳了12万元,作为质押的担保。这个在《综合授信合同》,第五章担保第12条的部分有具体的显示,未担保本合同项下银行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与银行最高额担保合同。保证金质押经常在金融类借款合同中遇到。讲这段话,想告诉大家什么呢?就是帮助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借款人实际举借了120万。而只声称自己实际用了108万。


我们当时遇到的是什么问题?


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的,手印不是本人按的。


由于一审的时候,我们并没有受理这个案子。这个案子呢,是当事人自己去出庭打理的。虽然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签的,手印儿也不是他本人按的。但是他在一审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儿的鉴定申请。人民法院按照视为他对签名和手印的真实性认可。所以呢,并没有排除掉当事人的责任。


下面我们聊一聊笔迹鉴定或者是手印儿的鉴定。


我们知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但是关于证据的真假,有的时候,我们自己识别不了,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用到司法鉴定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需要进行鉴定有两种方式:


一个是针对原告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一个是针对被告,被告发现对方的证据有问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意,这个期间一般是指举证期间。


如果人民法院给指定了期间,你却没有在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的申请,或者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去预交鉴定费用,那么视为是放弃了鉴定申请。


如果是对于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你负有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是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是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了待证的事实无法查明,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你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理论说完了,咱们说咱们这起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我的当事人虽然提出了担保合同中的签字和手印不是其本人的,但是他没有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儿的鉴定申请。根据刚才提到的法律规则,没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的,视为是你放弃了鉴定申请。放弃了鉴定申请,要承担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刚才也提到了那,那么就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你有义务对一担保合同上签字和手印儿不是你本人的,提交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你没有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提出鉴定申请,导致了人民法院无法对这一事实与查明,你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个后果就是视为你对签名和手印的真实性认可。所以一审的判决结果毫无疑问,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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