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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户的用途,一般户的用途可以发工资转账吗

古代户籍


一 历代户籍制度演变


1.战国:国家大规模编排民户,制定户籍,始于战国时期。


2.秦朝: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除一般百姓的户籍外,还有宗亲贵族的宗室籍、官吏的宦籍、商贾的市籍等。


3.汉朝


(1)丞相主管全国户籍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均有专门人员主管户籍。


(2)东汉末年,战事频繁,人口流动加剧,豪强地主与国家争夺人口,户籍散乱。


4.隋朝:隋统一后,制定“输籍法”,重新核定户籍。


【特别提醒】输籍法是隋代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作“输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即称“输籍之法”。利用这一方法,将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转为国家编户,通过输籍定样,剥夺许多士族豪门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经济势力,而增加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创造了条件,加强了中央集权。


5.唐朝:唐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三年一造。


6.宋朝:户籍分主户与客户。主户指拥有土地、缴纳赋税的税户,客户指没有土地的佃户。


7.元朝:户口类型比较复杂,按职业可以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等,统称为“诸色户计”,一旦定籍,就得“各安生理”,世代相袭,不得变动。


8.明朝


(1)继承了元朝以职业定户籍的做法,户籍分民籍、一般军籍、匠籍等。


(2)明朝户籍册称“黄册”,以里甲制为基础,每里一册,详列各户人口、 田土、房屋。


【特别提醒】明朝政府依据黄册向人民征收赋役,因此,又叫“赋役黄册”。明政转账府对编造黄册很重视,规定发给各户的表册,必须由本人填写,或本户自报请人代写,如有隐瞒作弊,家长处死,家属流放化外。明初黄册的编造,奠定了明朝的户籍制度,加强了对户口的控制。


9.清朝


(1)普通户籍基本沿袭明制,但由于政府赋役越来越倾向于向土地摊派,户籍管理相对松弛。


(2)到清前期赋役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亩后,户籍永停编审,政府只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户登记人口数量。


二 历代基层组织与社会治理


1.基层组织:从秦汉到明清,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下设直接管的理民众的基层组织。


(1)秦汉时期,县下设乡和里。乡设三老,掌教化;设啬夫,掌狱讼、赋税;设游徼,掌捕盗可以。里设里正。乡、里之外有亭,设亭长,负责传递政令和维护治安。后代沿袭这种乡里制度,稍有变化。


(2)唐朝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城内设坊,郊外设,设里正、坊正、村正。


(3)明朝实行里甲制,十户为一甲,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甲酋、里长。


2.基层社会治理:历代政府注重建立基层民众的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机制。


(1)秦汉时期的什伍组织,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互相监督。


(2)唐朝的邻保制度,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彼此之间相互监督。


(3)北宋王安石实施的保甲制即源于此。


(4)明朝王守仁任南赣巡抚时推行十家牌法,要求十家总编为一牌,开列各户姓名,由十家轮流收掌,每日沿门按牌察看动静,发现有面生可疑之人,就向官府举报。


(5)清初实行里甲制,后来改而推行编制严密的保甲制:从城市到乡村,以十户为牌,设牌长;十牌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至此,兼具区划发工资和户籍管理性质的乡里制与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的保甲制合一。


【特别提醒】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统治者通过保甲制度建立起了封建王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


三 历代的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


1.原因: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每逢自然灾害发生时,人民生活缺少保障,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及时的救助。


2.作用:社会救济为民众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以保证人口繁衍和正常生产活动的进行,有利于维护统治。


3.历程


(1)秦汉时期:皇帝有时会赐给高龄老人手杖——鸠杖,以示尊重。汉朝建立常平仓制度,积谷备仓,调节粮价。


(2)隋唐时期:政府既重视官方储备,也大力提倡民间积储。隋文帝置仓积谷,预防荒年,还鼓励民间自置义仓,令各州百姓在收获时按贫富分三等交粮, 于当地造仓积蓄。官仓救大灾,义仓防小灾。从唐朝开始,政府设有收容贫老、孤儿和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


(3)宋朝以后:宗族内部的救助活动逐渐兴起。北宋范仲淹在族内创设义田,赈济族人,影响深远。宗族通过设立义田、义学、义宅、义冢等族产,在衣食、住行、婚娶、 蒙养、丧葬等方面资助族中贫困者。


(4)明清时期:慈善组织开始兴起,出现了善堂、善会等慈善机构。


【特别提醒】我国古代社会救济最主要的思想基础是儒家仁爱学说、民本思想和佛教观念。


4.特点


(1)历代社会救济的主体是掌握大量资源的政府,民间组织处于辅助地位。


(2)在古代社会,政府救济的重点在救灾,核心在于保证粮食供应,或直接实施赈济,或鼓励各地余粮向灾区流通, 同时还会疏导和安置流民,鼓励民间富户救济灾民。


(3)社会力量的救济活动侧重于日常生活中的赈济,如收养弃婴和孤儿、接济贫民、资助贫困人口的教育、安葬无人埋葬的骸骨等。


知识拓展:

1.简述中国历代户籍制度的演变历程。


提示:国家大规模编排民户,制定户籍,始于战国时期。秦朝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汉朝丞相主管全国户籍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均有专门人员主管户籍。隋统一后,制定“输籍法”,重新核定户籍。唐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三年一造。宋朝户籍分主户与客户。元朝户口类型比较复杂,按职业定籍,世代相袭,不得变动。明朝继承了元朝以职业定户籍的做法、户籍分民籍、军籍、匠籍等。明朝户籍册称“黄册”,黄册10年一修。清朝普通户籍基本沿袭明制,到康熙年间赋役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亩后,户籍永停编审,名存实亡,政府只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登记人口数量。


2.简述中国历代基层组织形态的演变。


提示:秦汉时期,县下设乡和里。唐朝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城内设坊,郊外设村,设里正、坊正、村正。明朝实行里甲制,十户为一甲,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甲长、里长。


3.简述中国历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


提示:秦汉时期编制什伍组织,唐朝实行邻保制度,北宋王安石实施保甲制,明朝王阳明推行十家牌法,清初实行里甲制,后来改而推行编制严密的保甲制。


4.简述中国古代实行社会救济的原因和作用。


提示:(1)原因: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自然灾害频发,人民生活缺少保障,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及时的救助。


(2)作用:社会救济为民众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以保证人口繁衍和正常生产活动的进行,客观上有利于维护统治。


5.简述中国古代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历程。


提示:汉朝建立常平仓制度,积谷备仓,调节粮价。隋唐时期政府既重视官方储备,也大力提倡民间积储。宋朝以降,宗族内部的救助活动逐渐兴起。明清时期,慈善组织开始兴起,出现了善堂、善会等慈善机构。


6.简述中国历代社会救济的特点。


提示:(1)历代社会救济的主体是掌握大量资源的政府,民间社会处于用途辅助地位。


(2)在古代社会,政府救济的重点在救灾,核心在于保证粮食供应, 同时还会疏导和安置流民,鼓励民间富户救济灾民。


(3)社会力量的救济活动侧重于日常生活中的赈济。


能力提升:


1.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特点


(1)功能全面:随着户籍制度的不断完善,户口登记的内容和功能由简单到复杂。古代户籍制度就直接与土地所有权相联系,以家庭(户)为单位为人口管理方式,其基本功能是为分配土地、征收赋税徭役提供依据。宋代以后的保甲制又为户籍管理增添了社会治安功能,成为政府加强其统治基础、维护政权统治的重要措施。


(2)地域分隔: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因为人口与赋役紧密联系,所以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的流动人口视为一种犯罪而施以重罚。


(3)身份世袭: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的世袭制以职业为基础标准来划分户口类别。因为职业划分是固定的,平民一般继承父辈的职业,终生从事一种职业,而且他的子孙也必须继承该业。与人口的地域流动受限一样,人的等级、职业也被户籍标识得清清楚楚;不同等级、职业间的流动受到制约。


(4)等级严格:自汉代时就出现了户等划分,以后的历代王朝都赋予户籍制度严格的等级性。就“编户齐民”的立户资格而言,不是所有的家户都有资格立户,一般良民阶层才能享受立户资格,而贱民阶层没有立户资格,属于非编户的范畴。从户口类别上看,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


2.中国古代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的特征


(1)政府主体、民间辅助。政府在其中起到主体的作用,民间慈善起到辅助性的作用,这与统治者的统治政策和保持社会安定有很大关系,民间慈善没有政府的支持很难发展和成体系。


(2)带有宗教色彩。中国古代的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受宗教影响较深,道教、佛教在中国古代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民间慈善,不管是宗族慈善还是宗教慈善起初都带着浓浓的宗教色彩,信奉宗教的教义,而且宗教组织的慈善一直贯穿于中国古代始终。


(3)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中国古代慈善两大主体是官府和民间,虽然在中国古代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两者都各自为政,缺少合作,没有形成资源的融合推动更好的发展。


(4)制度缺乏、监督缺失。中国古代的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从无到有到不断发展达到鼎盛,注重的仅仅是措施和制度本身,缺少与之相匹配的监督制度,这很可能造成在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救济资源挪为他用,发挥不出相应作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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