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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商标转让申请代办公司(商标转让流程)



一、商标权人具备的义务


1、使用义务


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使用,而不仅仅是独占,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应使用注册商标,已经实际命名并使用的商标才能注册,或者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一定期限内必须使用,否则将丧失商标权。


对于使用的方式商标法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将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有关的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都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2、许可与转让义务


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专用权人作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商标许可法律关系中,许可人对商标仍享有所有权,因此,需要对商标的质量及使用行为负责,不得放任被许可人从事不法行为,欺骗消费者,造成社会危害。



3、质量保证义务


经过注册得到法律上认可的商标,质量上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保障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商标权人和商标的使用者负有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义务,商标权人不得生产劣质不合格产品,不得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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