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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网站(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


为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东营市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工作流程,3月28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正式施行排污许可“一证安全生产式”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工作程序的实施,将强化排污许可与环评查询网、监测、执法有机衔接,实现排污单位从环境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一证式”全过程监管;实行动态调整、网站信息互通,持续推动查询排污许可全覆盖监管;建立排污许可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排污许可与相关管理制度的全联动监管。


工作程序分为环境准入环节、排污许可证审批环节与证后监管环节。环境准入环节中,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资格告书(表)批复中,要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责任等具体要求,并及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电子文档送同级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科室(单位),作东营为查验相关排污单位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在排污许可证审批环节,首先需进行技术审查,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审查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材料完整性及其执行所属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安全生产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合规性,并告知排污单位进行补充完善。排污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备后,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科室(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交由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进行审查会签。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能科室负责判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许可证意见的有效性,对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与排污许可证填报内容不一致的,提出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未批先建的意见;环境监测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判定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对许可证内容中涉及《技术规范》规定以外的其他管理要求,或处理原则不明确的,由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执法等职能科室、单位根据管理工作要求,提出审查(会签)意见。


市级负责核发的项目,相关县区分局负责提出初步意见。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科室(单位)汇总形成审查意见后反馈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涉嫌违法问题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技术审查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对技术审查后问题较多的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填生产、治污设施信息,排污口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排污单位现场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合规可行、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环境管许可证理要求是否科学可行等。


现场核查后进行会商研判,对于技术审查及现场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应研究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对于尚无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据、无法载入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要求,应由相关环境要素管理科室(单位)继续指导落实。对于本级无法确定处理意见的,应报上一级研究解决。


会商研判后进行审批决定,会签审查通过的项目,由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科室(单资格位)按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会签审查原则通过、但要求补充完善或修改的项目,由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科室(单位)告知企业,限期补充修改完善,如期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的可按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对逾期未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的暂缓审批;会签审查否决的项目,由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科室(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向建设证书查询单位下达不予审批函,说明理由。


在证后监管环节中,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科室(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需定期向执法部门移交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清单,执法部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反馈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科室(单位),实现闭环管理。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职能科室应针对环境管理要素,将排污许可落实情况纳入各自业务日常管理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排污许可证核发科室(单位)。


各级执法部门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纳入“查询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把排污许可落实情况做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东营计划,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查询许可事项检查手册,明确许可证检查的主要内容及判定依据,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精准性、科学性,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将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情网站况作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重要依据。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正面清单内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推行“会诊式”执法等新型执法手段,做到“无事不扰”。


各级执法、管理部门可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制度优势,在日常管理和各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加强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证书查询协同配合,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检查“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按要求提报执行报告、未进行信息公开、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按要求编制环境管理台账等突出环境问题,以查促改,推动问题整改到位。组织专业人员针对问题突出的排污单位进行“点穴式”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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