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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行保函收费标准(银行办理履约保函收费标准)


原告为韩国一家工程与建筑公司,与供应商 H 公司签订供货履约合同,H公司又与Q公司签订分包合同,Q公司又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让渡给M公司。B银行办理应H及Q公司申请开立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两份保函反担保保函,被告又相应银行开立了以原告为受益人的预付款及履约保函保函,4份保函均表明适用U收费标准RDG758。原告在H公司违约后,在保函项下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以基础合同项下存在欺诈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针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辩解称反担保保函项下,内地法院出具了止付令,所以只能拒付。同时反收费标准担保保函项下,M公司及其母公司还在内地法院对B银行、本案中的原履约告、H公司提起了诉讼。被香港告要求停止诉讼程序等待内地法院的判决,或者将诉讼交由内地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保办理函明确表明适用URDG758,香港 其第34条规定:除非保函另有约定,保函的适用法律应为担保人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律;第35条规定:除非保函另有约定,担银行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保函的任何争议应由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法院驳回被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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