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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不同点和相同点)


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莫道谗言如浪深,莫言迁客似沙沉。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刘禹锡《浪淘沙》


目录CONTENTS


1教材主要变动


2高频考点综述


3本章主要内容


教材主要变动


新增燃料油的税收优惠。


高频考点综述


考生需重点关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征税环节、计税依据、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格、已纳消费税的扣除、消费税出口退税、征收管理等。


此外,消费税也会和增值税、关税、城建税等结合命题。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第二节 计税依据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征收管理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一、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一般情况下,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计税方法具有灵活性。


三、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辨析


相同点


不同点


与价


格关系


征税


范围


计税


方法


征税环节


增值税


同为流转税


都会针对货物征税


计税销售额基本一致


价外税


征税范围广


从价


各流转环节


消费税


价内税


只限定


15个税目


从价


从量


复合


除卷烟、超豪华


小汽车外,单一


环节征税


四、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一)生产销售环节


1.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


2.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3.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环节


单位和个人进口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提示1】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提示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提示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提示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提示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移送使用环节


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将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则应对移送部分征收消费税。


(六)批发环节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提示1】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提示2】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提示3】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提示4】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五、税目


(一)烟


1.包括三个子目:卷烟、雪茄烟、烟丝。


2.卷烟的具体规定



项目


划分标准


征税环节


税率


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计划外生产的卷烟)


甲类


卷烟


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在70元及以上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收回、进口


56%加0.003元/支


乙类


卷烟


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


36%加0.003元/支


不区分甲类、乙类


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二)酒


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1.白酒


白酒采用复合计征。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葡萄酒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酒”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3.啤酒


(1)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是乙类啤酒。


(2)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4)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4.配制酒(露酒)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提示】酒精、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1.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3.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4.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提示】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提示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提示2】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提示3】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提示4】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提示5】溶剂汽油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6】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提示7】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提示8】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提示9】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提示10】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七)小汽车


1.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2.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提示】超豪华小汽车


(1)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2)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3)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4)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5)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 零售环节税率)


(八)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2.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3.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


2.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3.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提示】无动力艇和帆艇不征收消费税。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1.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2.未经涂饰的素板、白胚板和漆饰地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电池


1.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2.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征收消费税;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十五)涂料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例1·单选题】


【2019年】下列商品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


A.酒精


B.溶剂油原料


C.高尔夫车


D.鞭炮药引线


【答案】B


【解析】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例2·多选题】


【2019年】某商场2019年5月零售的下列首饰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翡翠项链


B.钻石戒指


C.金银首饰


D.玉石手镯


【答案】BC


【解析】纳税人在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消费税。


【例3·单选题】


【2018年】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应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是( )。


A.卷烟


B.高档手表


C.高档化妆品


D.超豪华小汽车


【答案】A


【解析】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第二节 计税依据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提示1】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提示2】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提示3】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提示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不包括在销售额中的费用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包装物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4)对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5.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二、从量计征


1.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销售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1.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2.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3.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辂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3)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4)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核定标准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


1.从价定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提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例4·多选题】


【2017年】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有( )。


A.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赠送给客户


B.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C.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小汽车用于工厂内部的行政部门


D.原油加工厂将自产的柴油用于调和生产生物柴油


【答案】AC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例5·计算题】


【教材】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0000元,该高档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


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80000×(1 5%)/(1-15%)=98823.53(元)。


应纳税额=98823.53×15%=14823.53(元)


【例6·单选题】


卷烟批发企业甲2019年5月批发销售卷烟500箱,其中批发给另一卷烟批发企业300箱、零售专卖店150箱、个体烟摊50箱。每箱不含税批发价格为13000元。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并按0.005元/支加征,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


A.32500元


B.336000元


C.195000元


D.325000元


【答案】B


【解析】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150 50)×13000×11% (150 50)×250=336000(元)。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提示】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专利技术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专利技术


4.如果发现受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专利技术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专利技术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提示1】“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提示2】“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专利技术


【例7·计算题】


【教材】某鞭炮企业2019年4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6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8万元,鞭炮企业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鞭炮的适用税率为15%)


专利技术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60 8)÷(1-15%)=80(万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80×15%=12(万元)。


专利技术


【例8·单选题】


位于某市的甲地板厂为外商投资企业,2019年8月份购进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800000元,当月委托位于县城的乙工厂加工成实木地板,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50000元。乙工厂11月份交付50%的实木地板,12月份完工交付剩余部分。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乙工厂11月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A.1250元       B.1750元


C.2500元       D.3500元


专利技术


【答案】A


【解析】应代收代缴城建税=(150000 800000)×50%/(1-5%)×5%×5%=1250(元)。


专利技术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例9·单选题】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8月从国外进口小汽车一辆,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408500元,假定小汽车的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5%,其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元。


A.15480


B.43682


C.67080


D.87720


【答案】C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时适用税率,不适用征收率。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408500×(1 20%)/(1-5%)×13%=67080(元)。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提示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提示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提示3】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提示4】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提示1】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提示2】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例10·多选题】


【2018年】下列各项中,适用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的有( )。


A.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


B.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C.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D.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答案】BD


【解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例11·单选题】


【2019年】下列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中,适用消费税免税不退税政策的是( )。


A.有出口经营权的酒厂出口自产白酒


B.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卷烟


C.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实木地板


D.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高档化妆品直接出口


【答案】A


【解析】选项B,不免税也不退税;选项CD出口免税并退税。


【例12·计算题】


某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生产企业购进高档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0.4万元,支付购买高档化妆品的运输费用3万元,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月该批高档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150万元。


该批高档化妆品增值税退税率为13%,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1)计算该外贸公司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的增值税。


(2)计算该外贸公司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的消费税。


【答案】


(1)该外贸公司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的增值税=80×13%=10.4(万元)。


(2)该外贸公司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的消费税=80×15%=12(万元)。


第四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6.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例13·计算题】


某商场于2019年12月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120万元,货物运抵我国入关前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分别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货物报关后,该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缴款书。从海关将高档化妆品运往商场所在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用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0.45万元,该批化妆品当月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假定高档化妆品进口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5%)。


要求:计算该批化妆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1)关税的完税价格=120 10 6 4=14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140×20%=28(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40 28)/(1-15%)=197.65(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197.65×13%=25.69(万元)


(5)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197.65×15%=29.65(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520×13%-0.45-25.69=41.46(万元)


【例14·计算题】


【2014年改编】张女士为A市甲超市财务管理人员,她从2019年10月份开始建立家庭消费电子账,12月份从甲超市购买了下列商品:


(1)粉底液一盒,支出400元。


(2)白酒1000克,支出640元。


(3)食品支出1010元,其中:橄榄油2500克,支出400元;淀粉1000克,支出10元;新鲜蔬菜50千克,支出600元。


同时她对部分商品的供货渠道和价格进行了追溯,主要数据如下表:


商品项目


粉底液


白酒


橄榄油


淀粉


新鲜蔬菜


供货方


B市


化妆品厂


B市


白酒厂


A市


外贸公司


A市


调料厂


A市


蔬菜公司


供货方式


自产自销


自产自销


进口销售


自产自销


外购批发


不含增值税的供货价


300元/盒


260元/500克


60元/500克


3元/500克


3元/500克


(其他相关资料: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粉底液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食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张女士购买粉底液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并确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5)计算张女士购买白酒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并确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答案】


(1)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粉底液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13%)×13%=46.02(元)


(2)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40÷(1+13%)×13%=73.63(元)


(3)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食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9%)×9%+10÷(1+13%)×13%=33.03+1.15=34.18(元)


(4)张女士购买粉底液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300×15%=45(元)


纳税人为B市化妆品厂,纳税地点为B市。


(5)张女士购买白酒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260×2×20%+2×0.5=104+1=105(元)


纳税人为B市白酒厂,纳税地点为B市。


【例15·计算题】


【2017年改编】甲礼花厂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


(1)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 5)÷(1-15%)×15%=50×15%=7.5(万元)。


(2)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3)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5)对于业务(3):6月应纳消费税=36×70%×15% 9×15%-3=2.13(万元)


【例16·计算题】


【2018年】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10吨A类白酒换入乙企业的蒸汽酿酒设备,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已知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为1万元/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2万元/吨,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2.5万元/吨。


(2)移送50吨B类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5万元/吨,门市部对外不含增值税售价为3万元/吨。


(3)受丙企业委托加工20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甲酒厂同类产品售价为2.75万元/吨。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应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两种情况。


(2)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说明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2.5×10×20% 10×0.5


10000×2000=6(万元)


(3)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50×20% 50×0.5÷10000×2000=35(万元)


(4)业务(3)的纳税人为丙企业


该业务的实质是甲酒厂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为委托方丙企业,计税依据为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20×2.75×20% 20×0.5÷10000×2000=13(万元)


【例17·计算题】


【2019年】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4)回答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的理由并计算消费税额。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案】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56×56% 80×150÷10000=143.36 1.2=144.56(万元)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330×50%×56% 350×150÷10000×50%=375.03(万元)


(3)业务(3)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120 20 5)÷(1-30%)=207.14(万元);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207.14×30%=62.14(万元)


(4)207.14×20%=41.43(万元)<58(万元),销售额大于计税价格,应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58×30%-41.43×30%=4.97(万元)


(5)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按当期消费品最高销售价计税。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330÷350×90×56% 90×150÷10000=192.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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