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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农村土地的权利由“两权分离”(两权分离即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进入到“三权分置”(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其中所有权在村集体手中,承包权稳固在农户手中,放活经营权流转)时期,承包权的取得人将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将有两种,一是从农户手中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而来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通过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从村集体手中流转而来的“四荒”地,以前流转而来的是承包经营权,但是民法典实施后流转而来的只能是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自由转让也就意味着其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实现其交换价值,从而成为抵押权的客体,顺应了广大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为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农村土地全面进入市场,进行流转或者设立抵押进行融资,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基础和制度供给。


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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