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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章程变更(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变更二条规定企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合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案中,恒通公司2016年6月4日股东会决议第合伙企业一项内容约定,将恒通公司账面资金300万元有限分给徐某强等10名股东。因恒通公司系有限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上述资产属于恒通公司资金,在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部分股东决议将公司资产分给部分股东,损害了恒通公司及其他股公司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变更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章程规定,章程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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