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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名下被注册公司怎么办(怎么查询自己是否注册了公司)



2012年4月,陈先生与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邑公查询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自己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北口的商品房一套,房屋用途为商业。元邑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陈先生交付了涉案房屋,2016年6月17日,陈先生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陈先生认为,元邑公司在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后仍允许其他公司使用涉案房屋注册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我自己权,更导致其在交易涉案房屋时需承担对案外人的违约责任,三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故陈先生将三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怎么办司将其注册地址迁出涉案房屋,并分别支付其注我自己册地使用是否费50893元、53359元,元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经法院传怎么唤无故未到庭应诉被,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元邑公被司辩称注册,其对涉案房屋被注册公司不知情,且根据相关规了定,一地怎么址可以同时注册多家公司,尽管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使用涉案房屋用于注册查询,但并不影响后续买受人注册使用该地址,原告并未因此遭受任何经济上的了损失,因此己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怎么办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注册公司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此涉案名下房屋于2012年出售,原告自2014年3月11日始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网公司络查询及现场考察获知涉案房屋无法实际作为公司办公使用,而两公司仅经持有大产权证的元邑公司同意,就注册公司使用涉案房屋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存在一定过错。


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后,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仍继续使用涉案房屋作为注册地址,至今未予迁出,导致原告在出售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损失并可能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两公司应当向原告赔偿相应的使用费及相关损失。


此外,元邑公司在允许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在涉案房屋注册公司之前,就已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予原告并由原是否告实际占有、使用;在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后,元邑公司公司亦未将其准许涉案房屋由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注册使用告知名下原告。


综合以上情况,若无元邑公司同意将涉案房屋提供给祺富凤凰自己公司、玖零兄弟公司使用,则不可能存在现阶段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使用涉注册案房屋作为注册地址的现状,元邑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实际上与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之物权,应当与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分别赔偿原告36000元,元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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