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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个体户营业执照食品(个体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电商(网店)平台专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平台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个体户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营业执照害场所以及其他污许可证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平台经营许专用可审查通则(通则)》第十二条经营规定,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者应当具个体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电商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专用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个体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固定的食电商品经营场所”可为贮存场所、办公网店场所个体,或者主要互联网设施设许可证备所在地,而非网上虚拟场所。因此,仅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体工商食品户,无法提供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经营(即营网店业执照记食品载的经营场所为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的个体工商户),不具备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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