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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吗)



工作时间做得久,有些财务处理的习惯,不经意就影响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今天就说说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项目的核算问题。


小企业原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项目的核算,一直按制度规范要求,列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对上市公司、国有及控股企业、私营大中型企业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及《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原来也需要按规定是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自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在小企业范围施行,要求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项目的核算,列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已不列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彼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还是执行原来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颁布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之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明确将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项目纳入该科目的核算范畴,同时,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该规定执行。也就是,企业全部统一按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当前,继续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列支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项目,都是错误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会计科目,也成为了历史,不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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