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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法发布时间(上海自贸港)


今天栏目我们继续说说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那些事儿。让我们聊聊怎样活动属于套代购走私违法行为。


(一)有偿代购


《海关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发布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听众朋友,有偿出借个人离岛免税额度,为套购团伙购买、运输离岛免税品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充当中介


海南某高校学生小王,某天躺在宿舍玩手机。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有人招聘离岛免税供货兼职。广告中说:只要动动手指,发个信息,每天净赚百元,躺着就能赚钱。看到这儿,他一下子就坐了起来,脱口而出“当中介还能赚钱”?于是小王同学开始充当中介,通过微信群、贴吧、朋友圈拉人头,每成功一人,小王同学能得到30-50元的提成,总计招募了20多名供货人员。然而,所谓的发财梦没做多久,小王的行为就被缉私警察发现。原来,套发布购团伙组织小王招募的20多名供货人员走私离岛免税品,偷逃税款11万元,被海关缉私部门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小王也被依法认定为走私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招募了几个人,获利不足一千元,竟成了走私共犯,小王对此后悔不已。大家也许会疑惑,小王并未实际参加走私离岛免税品,为什么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中小王作为中介,实际上发挥了协助走私团伙组织“水客”、为运输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属于走私共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追究其走私普通货物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自贸六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港法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由于套购走私团伙偷逃税额达到11万元,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小王作为其从犯,依法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听众朋友,为套购团伙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将被依法作为走私共犯论处。走私行为偷逃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套购


2020年初,海南某高校在读学生林某,得知套购离岛免税品可赚外快。于是他没有多想,就开始招募人头、购买船票、发放工资、组织代购人员提货及离岛,邮寄免税品等。半年时间内,林某先后为走私头目组织“水客”1088人次,在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套购免税品10920件,上述走私免税品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共计142万元。走私头目通过林某招募代购人员套购离岛免税品,支付每自贸人400-6时间00元不等的报酬给林某。殊不知林某的行为早已经被海关缉私部门、公安机关掌握,相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林某从一名在校生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他虽然不是主犯,但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数额较大,最终被依法逮捕。因林某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中,林某由于协助走私头目组织开展套购犯罪行为,虽然不是主犯,但与前述案例中的小王相比,其本人不单是招募“水客”,更是从事了购买船票、发放工资、组织代购人员提货及离岛,邮寄免税品等犯罪行为,情节更为恶劣。其中偷逃应缴税额142万元的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时间,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由于林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才避免了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听众朋友,务必远离离岛免税品套购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幸误入套购走私团伙,应在犯罪行为完成前,主动终止犯罪;如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主动自首,检举揭发走私团伙,争取立功。相关执法机关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四)幕后老板


2019年3月,海口某大学在读研究生开某,自认为港找到一条致富之路,她在淘宝网开设网店,专卖从海南离岛免税店套购的免税商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开某通过微信“三亚兼职群”,以每次200元报酬招募“水客”,收集其身份证号码等离岛信息,并港在网上为他们订购从海口到海安的船票;随后登录离岛免税商城手机APP购买免税品,“水客”在港口提货后携带免税品乘船至湛江海安港,再按约定将免税品通过顺丰邮寄给开某;开某回收货物后放在仓库或发货给客户。经查,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间,开某共走私免港法税品1416件,偷逃税款人民币24万元,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开某全程实施招募、组织购买免税品、组织“水客”乘船离岛、组织邮寄免税品、对免税品进行销售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其本人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万元,已经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立案标准。由于开某在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足额补缴偷逃税款,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但其档案中,将一辈子留下犯罪记录,对其本人未来将产生诸多不良影响。这些影响,我们将在后续详细介绍。


再次郑重提醒听众朋友,作为团伙头目组织“水客”走私离岛免税品,或在走私离岛免税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将作为主犯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合上述几个常见案例,再上海向大家总结强调几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准确把握离岛免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远离“套代购”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套代购”离岛免税品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起刑点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权利等处理;达到起刑点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海是与“套代购”离岛免税品的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三是套代购离岛免税品,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偷逃数额越大,处罚越重;套代购离岛免税品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依法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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