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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低价转让是否交纳个税(股权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目前正 在收购一家制造企业,这家企业的的股东是 10 个个人股东。截止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73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1500 万元,未分配利润 5股权200 万元,盈余公积有 600 万元),我们经过谈判后,转让的实际价格为 4625 万元,转让税收由我们负责。个人所得税应缴纳625 万元(=4625-1500)*20%。这如何个价格是经过多次谈判后才协商出来的,我们认为是公允的,因为对方是一个生产油桶的行业,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按净资产的价格没有人愿意购买。对方股东很多,很多时候决策都不能统一,再加上总经理是个女的,也 67 岁了,她不想干了,没低价有了领头人,所以大家都想出售。现在我们想买,缴纳但是对方提出净得 4000 万元。
关键是,实际成交价 4625 与净资产 7300 万元之间的差额,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 年 67 号公告)有没有被税负机关核定征收缴纳个税的风险,如何才能避免这个风险,谢谢!




回复:
亲爱的学员,你反映的问题属于交纳明显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问题。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个税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低价告 2014 年第 67 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是否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个税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缴纳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转让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个人所得税显偏低。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个人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个人所得税明被投如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分红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一条,转让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股权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是否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分红按照每股净资交纳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 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 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个人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综上所述,国家并不一刀切的否定低价转让股权,但需要正当理由。你反映的低价转让情况是否属于正当理由,需要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如果不被认可,则存在按净资产或其他方法核定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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