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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卖车(汽车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夫妻离婚时,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当事人有平等的处理权。若是遇上对方疑似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重庆律师结合案例为您解析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 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吗?






案情:


1995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后结婚。期间,梅女士较少工作。2011年,双方离婚。同年3月,当地法院于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苏先生提出离婚,梅女士同意离婚;


2、儿子由苏先生携带抚养,女儿由梅女士携带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调解笔录》记载: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并同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实际上在离婚前,李先生与梅女士分别存在以下行为:


1、苏先生:


2009年初,苏先生为开办典当公司,曾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该公司账户转账存款550万元。后该典当公司未能开办成功,验资款550万元当年就退回到了苏先生名下的账户中。


同年1月,苏先生在与梅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现任妻子胡女士名下的账户中存入了800万元现金。


同年,苏先生将其名下的两辆小型车分别转移登记给了老王和某公司。转移登记的时间,均在苏先生与梅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梅女士:


离婚前,梅女士购买了一辆汽车,价值4.69万元;购买了7份保险,价值约22万余元,因保险到期及失效等原因,保险公司实际向梅女士付款金额为20万元。



离婚后,梅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其本人所有。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


一、苏先生名下银行卡中的资金 是否属于苏先生和梅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苏先生称:


1、开办公司投入的550万验资款,是借用了所属他人的煤矿账上的钱,公司不能开办后已将该笔款退回了该煤矿;


2、苏先生从其账户中取出又存入其现任妻子胡女士名下的800万元,只是用其账户走了账而已,钱也是该煤矿的。


但苏先生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这两笔款项合计为1350万元,应当认定为苏先生与梅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属于苏先生、梅女士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虽然双方在当地法院离婚时的《调解笔录》记载,双方当时均认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在离婚时,确实存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苏先生转给王先生和某农工商公司的两辆车


梅女士:苏先生将车辆转移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苏先生:未否认转移车辆,也没有提出转移车辆的合理原因。


故应当认定:苏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车辆转移,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由于苏先生在购车后不到半年时间,就将车辆转移,参考当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便函中记载的车辆购买时的价格,两辆车价值59.3万元,应当作为苏先生与梅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梅女士离婚前购买的车、保险


(1)离婚前,梅女士购买的一辆汽车价值4.69万元,梅女士提出购买该车属于消费,该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故该车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梅女士在离婚前购买的7份保险,她认可可以分割现金价值,故保险公司支付给梅女士的7份保险的现金价值20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对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平均分配给二人。






律师说法:


一、一方无收入、或双方收入的数额差距很大 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了这些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就此作出约定。


既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对共同财产,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无特殊事由,在权利进行分割时应该平均分配,不应因双方的收入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


也就是说:一方无收入也好、双方收入的数额差距很大也好,只要是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旦分割,双方的权利和机会是平等的,一般都应平均分配。



二、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 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也是《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是对离婚时侵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一方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比如,案例中:苏先生在其与梅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现任妻子胡女士名下的账户中存入了800万元,其虽抗辩是借用了胡女士的账户走账,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不排除其存款行为系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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