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未扣缴个税的缴纳工资薪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代缴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个人(国税函[2009]3不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个人所得税指企业按可以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不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个人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企业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代缴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需要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吗,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总结:
从上述三个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税务政策来看,政策中并没有明确说未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是把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作为“合理工资薪金”一个判断标需要准之一。
从上述三个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税务政策来看,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与社保也没有直接关系,社保仅仅是个辅助证据。
只要是以下四个个人所得税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了的工资薪金就可以允许扣除:
1、实际发生;
2、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
3、汇缴之前必须支付了的;
4、遵循相关性原则,比如与任职有可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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