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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级别、用途)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法定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免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对个人下列所得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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