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在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名称(工商局企业名字审核)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省工商注册局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未提交山东某电力有限审核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申名字请书,据此作出的行政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另外,原审法名称院还认为,省工商局注册在辖区范围内不得企业核准同行业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山东某企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审核司与山东某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均为“山东”,字号均为“某”名称,表述行业或者经企业名营特点的在文字均为“电力”,该核准登记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局》第的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山东国通电力企业名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名字对其原名称的预先核准行为已不工商局具有可撤销内在容,故应判决确认被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行为违法。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