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不服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下称朝阳工商北京分局)认定在酒朝阳店产品分销合作协议中官网赚取佣金、发布虚假朝阳广告而处罚30万元,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下称蚂蜂窝公司)将前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起诉缘由
蚂蜂窝公司缘何被朝阳工商分局处罚30万?这还需要从一个酒店更名事件说起。
蚂蜂窝公司于2012年与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工商局限公司(下称艺龙网公司)签订《分销合作协议》,约定由其利用自身流量优势为艺龙网公司推销酒店产品,艺龙网公司根据合作渠道产生的有效酒店向其支付服务费。
2017年3月14日,消费者通过蚂蜂窝公司网站预定了4月1日官网入住虹桥喜来登上海太平洋大饭店。
2017年3月23日,该酒店更名为虹桥锦江大酒店(下称涉案酒店)。3月27日,蚂蜂窝公司获悉酒店更名,在系统进行相应修改,并北京在该笔交易中收取了35.55元服务费。
2018年4月,因消费者的投诉,朝阳工商分局认定蚂蜂窝公司在酒店产品分销合作协议中赚取佣金,发布虚假广告,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
蚂蜂窝公司认为,其并非广告主,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也不管理局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主观故意,故将朝阳工商分局诉至法工商管理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聚焦
2018年8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案件围绕原告蚂蜂窝公司可否被认定为广告主、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主观故意展开审理。
01原告可否被工商局认定为广告主
原告援引《广告法》第2条指出,广告主限定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而原告管理局与艺龙网公司的合同明确约定酒店产品及服务均来自艺龙网公司,艺龙网公司对相关产品承担责任,原告仅提供在其官网发布酒店产品的信息展示服务,由此赚取的佣金实质是艺龙网公司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被告通过举证认为,原告直接在网工商管理站推销和出售酒店产品,消费者亦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属于直接销售者,对其应定性为广告主以及广告发布网站者。
原告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
02
原告继续援引《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网站认为,只有提供的实际服务与允诺的服务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方构成虚假广告。
而涉案酒店的服务、提供者、形式分局、质量、价格、实际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等方面均与更名前保持了完全一致,没有分局任何变化,不存在所提供的实际服务与允诺的服务不符的情形,并且,涉案酒店的更名属于其自身品牌授权期限到期而变化的内部经营问题,与实际服务提供及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无关,因此,原告并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被告则认为,涉案酒店品牌的变化,意味着服务质量的变更,而不单是名称的变更,原告怠于履行变更的义务,对消费者造成了影响,如本案投诉的消费者在准备入住时无法找到所预定的酒店,只能临时另找酒店,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
03原告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主观故意
原告援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认为,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其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涉案酒店及艺龙网公司在酒店更名后未能及时通知原告,原告是在其自行得知酒店名称变更后的第一时间内对该酒店名称信息进行了更改,因此原告并不存在过错,更不具有发布虚假广告的主观故意。
对此,被告认为,只要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就认定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主观只是裁量幅度的考量因素。并且,被告还举证证明,原告在涉案酒店更名之后的第二天已经知道更名事宜,但是却怠于变更酒店名称,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本案并未当庭宣工商判,知产力将继续追踪报道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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