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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行政处罚超三个月申请法院)

国家赔偿法院行政处法不三个月算严格意行政义的行政复议前置,但是有相似之处。国家赔偿复议前置的规定根据行政处《国家赔偿处罚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处罚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法院自超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

赔偿请求人对赔三个月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复议或前置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超,前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申请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复议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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