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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天津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在后续《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中明确继续执行该政策,即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目录》规定,新能源设施设备企业涉及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发电、电网、地表水水源工程、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均符合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条件。


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能减免哪些呢?哪些地区适合设立新能源公司?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设施设备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整体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减免的项目需要单独进行归集核算,而并非所有业务的企业所得税都能享受减免优惠。但企业在对减免项目独立核算、单独设帐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各类业务很难明确划分清楚,建议企业为减免类项目单独成立子公司,对减免类项目进行统一运营,降低管理成本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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