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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合并(山东省工商局领导班子)


发改委政策


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


京津冀及周边等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支持包括“煤改气”、“煤改电”、清洁供暖、传统低效燃煤锅炉替代、煤炭清洁利用、重点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改造、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治理项目,优先支持以地方政府、产业园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支持钢铁行业高温超高压全燃煤气发电技术改造项目、高效烧结废气余热循环利用项目; 支持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富氧熔炼系统节能综合改造项目(钢、铅铸)、电解槽节能综合改造项目(铝冶炼);支持石化行业炼化企业能量系统优化项目、高效蒸发设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氯碱行业电解槽膜极距改造项目、高效余热余压利用项目;支持焦化行业上升管余热利用技术推广项目、高温高压干熄焦项目。赤泥、化工渣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秸杆热解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及副产物规模化利用项。支持以秸杆为主的农林废弃物热解炭(肥)、气(热、电)和油等多联产项目,支持秸杆收储运系统、预处理系统、热解气化系统、生物质燃气输配系统、生物质燃气利用系统、副产品利用系统等项目;秸轩热解气化副产物规模化利用项目。支持项目的秸轩利用能力需达到 3 万吨/年以上,农村供气供暖 500 户以上。


(具体负责科室:投资科 电话:84861259)


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


根据山东省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2018年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申报条件为:


(一)符合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


(二)符合《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研发设备、研发场所、专职研发人员等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要求,行业创新优势较为突出。


(三)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建设,特别是具备条件的省创新百强试点企业。


(具体负责科室:工业科 电话:84877259)


市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


根据济南市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2018年市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申报条件为:


(一)符合我市十大千亿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领域,对新旧动能转换具有引领支撑作用。


(二)符合《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工程实验室运行时间、主持科研项目的经历等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具体负责科室:工业科 电话:84877259)


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


(以2017年为例)


根据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的通知》要求,2017年人才项目申报要求包括:


(一)申报主体:受援地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含市及市以上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方向:重点支持《西部经济隆起带发展规划》确定的现代农业、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和有关县(市、区)优势特色产业等方面,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人才项目共100个,分为重点项目、优秀项目2个层次,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和75万元的省级资金支持。


(具体负责科室:投资科 电话:84877259)


市场监管局政策


市场主体准入


济南市工商局制定施行的《实施“多证合一”登记改革工作方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深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积极服务四个中心建设措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实施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提高登记效率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措施,为企业规范、有效、快速进入市场创业创新畅通了渠道、获取了通行证、搭建了平台,使企业的市场准入时间从按天计算到按小时计算的重大跨越,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目标,“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便利化改革的推进,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灵活、更加多样化,切实解决了证照整合标准不统一、盲目追求证照整合数量、部门信息共享不顺畅,营业执照互通互认有障碍等问题,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了坚实的准入基础。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的实施,有效破解了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为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亲商”、“爱商”、“惠商”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理清了头绪。


(具体负责科室:企业注册局 电话:84870315)


商标品牌建设


济南市质监局起草、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鼓励质量品牌建设”政策实施细则》,济南市工商局制定实施的《关于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工商局起草、制定的《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为支持、引导、指导、服务企业注册商标、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畅通了渠道,为企业扩大商标品牌的影响力、助推企业利用商标品牌做大做强提供了强力政策保障。


(具体负责科室:商标科 电话:84889092 质量科:84873800)


服务小微企业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实施的《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措施,使各级地方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及时优化服务,提高效能,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主动打破部门壁垒,减少企业登记部门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提高了市场主体信息的透明度,进一步激发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小微企业增量提质创造了优势条件,为小微企业快速增长营造高了效便利的准入环境,也为小微企业参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更为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了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


(具体负责科室:企业注册局 电话:84870315)


服务新旧动能转换


济南市工商局制定实施的《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措施》等政策措施,强化对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以互联网、生态圈思维引导新业态孵化,为企业商标品牌提升为企业资产的新增长点和行业转型注入了新动力,也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构建了新桥梁,更为保障新兴行业自律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力的政策支撑。


(具体负责科室:质量科 电话:84873800)


市场主体退出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切实解决了退出渠道仍然不畅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对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持。


(具体负责科室:企业注册局 电话:84870315)


市场秩序维护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实施的《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等政策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及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政策保障,对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负责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电话:84889080)


金融办政策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济政发〔2016〕15 号)


相关政策原文:


第六条: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


(一)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1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1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2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二)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三)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四)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六)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五)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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