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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残保金计算统一口(广西残保金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广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规,自治区地税局近日就《办法》中有关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确认等问题作出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确认问题


计算缴纳残保金所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按《广西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差异较大,取上年实际月份平均数计算确认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月份未达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除以12折算为残疾人数,保留小数。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不限制地区,但需符合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确认条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问题


返聘退休员工计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包括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总额中的,劳务派遣人员中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用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乘以1.5%计算残保金。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问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残保金征收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对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会发文对该国有企业规定工资薪金总额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


在职职工差旅费按照会计核算,是不计提进工资总额中的。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解除劳动用工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也不属于职工工资总额的核算范围。


残保金由列支工资的用人单位申报,工资由总公司列支的,计入总公司的工资总额,残保金在总公司计算并申报;工资在分公司列支的,计入分公司的工资总额,由分公司计算并申报残保金。


在总公司任职的员工从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有取得工资收入则汇总到总公司的工资总额进行申报缴纳。对于分公司聘用的员工且由分公司自己列支发放的工资,则由分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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