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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处理的区别与联系)

初级经济法 || 考点精讲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4.3.4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1. 从价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不包括在销售额中的项目有:


①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 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的适用范围:黄酒、啤酒、成品油。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复合计征是指通过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


(1)复合计征的适用范围:卷烟和白酒。


(2)销售额为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白酒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销售数量为纳税人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的销售数量、海关核定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和移送使用数量。




4. 特殊情形。


(1)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换、抵、投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品牌使用费


不论白酒生产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包装物及其押金


①实行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②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的时间超 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③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④酒类(除黄酒、啤酒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分析君


(1)白酒的生产企业销售白酒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应包括:货价+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的租金+品牌使用费+其他价外费用。


(2)因啤酒、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与其销售额无关,故其包装物押金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6)金银首饰


①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②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④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⑤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超链接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7)外币结算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8)直接销售超豪华小汽车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 ×(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个醒


(1)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不涉及销售价格,不存在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


(2)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中的“利润”,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上表公式中所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提个醒


(1)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税款。


(3)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表中所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4)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栗子


通灵珠宝生产商主要生产加工各类型珠宝,委托加工收回一批已税的珍珠,一部分用于生产珍珠项链,一部分用于生产镶嵌珍珠的铂金戒指,则在生产销售珍珠项链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抵扣已税珍珠的消费税;而铂金戒指在生产销售环节不纳税,零售时才需计算缴纳消费税,不可抵扣已税珍珠的消费税。




涨知识


(1)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2)以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辆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准予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






4.3.5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2)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6.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消费税税款。




7.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还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


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8. 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1.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2. 纳税人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至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融会贯通】


增值税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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