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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减免政策(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会计处理)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




李民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协助商业银行贡献于供给侧改革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




(二)关于减免抵债资产税费问题




以物抵债是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有效手段,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关于您提出的出台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问题,财政部进行了认真研究。




从涉及税费情况看,银行取得、持有和处置抵债资产时,资产权属和风险发生转移,各环节税收的征税对象和调节目的均有不同,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对于银行代缴企业应纳税费问题,银行并不负有代企业缴纳税款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应由银行请求法院扣除相关税费后裁定抵债金额。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大多将银行以物抵债视为一般转让交易行为,在抵债资产的接收、持有、处置环节无特殊税收政策,涉及的各类税种及税率也参照资产买卖交易要求执行。




从税制原则看,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广泛存在,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也会发生被动的以物抵债行为,如果单独给予银行税收减免政策,会形成对银行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税收政策的不统一,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同时,如果对银行以及其他市场主体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免税,易存在税收征管漏洞。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您所提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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