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桎梏,也是债权人望着胜诉判决书兴叹的无奈。
有很多情况下,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办法,只能等到债务人翻身回款,例如锤子手机创始人罗永浩创业失败,面临6亿元债务,但依然坚持还钱,目前根据新闻看基本已经还清,这是债权人喜闻乐见的;
但也有某些情况下,债务人行为极为恶劣,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目前法院也给出了一些解决思路来缓解该问题,例如:
执行悬赏,通过“赏金猎人”的方式,定期发布执行悬赏公告,鼓励大家提供线索,若执行到位的,给予10%、20%不等的奖励。又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活动等。
另外,也给予债权人其他救济渠道,例如本次讨论的主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适用。但该罪的实施,难度很高,笔者查阅2018年6月6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2015年至2018年判处刑罚人数为8687人。
在案例数据库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为关键词查询的数据显示,总案件数为2005件,其中各年的数据情况如下图(注:案件数量与最高法统计被判刑人数相距较大,存在有些案例未公开可能性):
从上图可见,自2001年至2016年,平均每年十几件案件,近年来该罪的案件数量确有提高,但基数依然较小。
案件结果分布图如下:
一审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是37.46%。
总体来讲,债权人可以将拒执罪作为一种救济手段,但在具体刑事控告/自诉过程中,依然有很多的困难。对于债务人来讲,执行阶段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隐匿资产,虽然被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案件较少,但依然存在相应刑事风险。
今天主要讨论下如下几点,看看在如此困难情况下,控告/自诉该怎么做。
1、拒执罪的法律及解释规定、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拒执罪;
2、拒执罪如何启动,公诉or自诉;
3、拒执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分析。
上述主题我们会用3次讨论完毕。
拒执罪的法律、解释规定。
1、立法方面。
刑法313条是最主要的法源: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在你问题肯定特别多,只是知道了法律规定,但什么是“有能力执行”?什么是“情节严重”?一头雾水。
全国人大立法解释来了。
2、立法解释。
该立法解释明确了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分别来看看。
2.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作为本罪拒不执行对象的判决和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法律规定上讲,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属于本条规定的“判决、裁定”。
《刑法修正案(九)》还在本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专门明确,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2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倘若没有能力执行,如执行义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不能构成本罪。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为逃避义务,采取隐瞒、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产等方式而造成无法执行的,仍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处罚。
2.3要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执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转移、变卖、损毁执行标的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置之不理;既可以是公开拒绝执行,也可以是暗地里拒绝执行。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
2.4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尚不严重的,不能以犯罪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司法解释。
3.1情节严重的情况补充。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立法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执罪如何启动,公诉or自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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