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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 的条件,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不允许转让,同时国土局不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另外,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定转让条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那么,土地未达上述法定转让条件,我们收购目标地块时,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如果转让方缺乏开发建设资金,收购方可向转让方提供借款,专款专用于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转让方需向收购方提供足额的担保,确保收购方资金安全。


其次,收购方必须要求转让方按照收购方的规划设计方案对目标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否则,目标地块转让后不符合收购方规划设计方案需要重新规划设计或者拆除重建,将造成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浪费。


然后,目标地块由收购方派驻管理团队以项目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该开发建设类似于委托代建代管,但不收取委托代建费用。这样有利于收购方掌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安全以及施工单位的衔接等等。


最后,在实施步骤上,在收购方向转让方提供借款,专款专用于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前,转让方需与收购方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目标地块的转让条件:即在目标地块满足开发投资总额25%的条件后,转让方需无条件将目标地块转让给收购方,且在达到转让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土地转让协议》。


第一个问题是:目标地块施工单位的选择、工程造价及预算确定,以及目标地块施工合同的签订需经收购方同意后执行;


第二个问题是:目标地块工程建设费用由收购方借款给项目公司,根据目标地块工程建设进度按月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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