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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收购农产品税率(2019收购农产品的增值税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八、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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