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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财务适用什么会计制度(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是否应该对业主公开)

某住宅小区,入住后,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将物业管理委托给某物业公司,物业给的标准定的按使用面积的每平方米收1.5元,收费的标准是物业公司自己测算,报物价局批准确定的,业主认为偏高,之后,业主以物业费过高,物业管理不到位为由,开始拒交物业费。




该住宅小区业主自发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第一件事,解决业主们反映的物业管理费过高的问题,业主委员会请专业会计来测算,请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预算,对园林、绿化、保安保洁费用,设备运行和行政费用6项开支逐一审核,去除了不合理的开支,加上税金及7%的物业管理利润,确定为120万元,定出每平米0.65元的 价格,而物业公司对这一结果表示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承认以前每平米1.5元的价格,相对当地的消费水平的确有些偏高。




【结果】


在物业管理费用下调后,不少业主开始主动上缴物业管理费,收缴率达到70%以上,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署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把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账目公开等内容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



【案例分析】


如果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有异议,认为根准过高、收费项目过多或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离解决。如果收费标准是经过物价部门核定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可以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楚,物价部门应充分考虑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意见,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重新核定。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收费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物价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调整收费标准,批复后才能提高收费标准,否则就属于乱收费。





在各种类型物业的收费中,商业和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收费相对比较顺利,而普通住宅小区却存在收费难、收缴率低的问题。在普通住宅小区中,收费标准都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规定自行确定,业主只能被动接受,没有选择、决策的权利。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形成真正的经济合同关系。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收费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价格加薪了适当调整,物业管理公司首次实行收费酬金制,获得的酬金其他的所有权属于业主。


《价格法》规定 :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即属于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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