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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占有改定(为什么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



【实务解析】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法律规定的动产交付方式学理上称为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则取得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例如:甲将其所有的自行车出售给乙,但由于甲近期还需要继续使用,双方又约定由甲继续占有该自行车,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向乙支付相应使用费,则在双方达成后一协议时,视为甲已经将转让自行车交付给乙,自行车所有权变动完成。占有改定作为一种动产交付方式,是为了使得法律规定的交易方式更贴近现实生产生活的需要。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转让人需要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继续保留占有使用权的情形并不少见。占有改定中,转让人转让动产时,对于动产的占有状态,可以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比如前文所举占有改定的例子中,如果甲在将其所有的自行车出售给乙时,此自行车并未被甲直接占有,而是被寄存在丙处,则并不影响甲乙之间转让合同生效,在转让合同约定由甲继续使用该自行车的情况下,乙同样可以在双方达成上述协议时,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完成物权变动。


占有改定的法律规定,其隐含的是法律对于间接占有法律效果的承认。所谓间接占有,是指权利人自己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该物的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该物具有间接管领力。作为一种交付方式,亦为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民法所承认。


占有改定作为动产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为《物权法》第27条明确规定,但在动产善意取得中,能否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实现“交付”,则存在一定争议。我们对此持肯定性的倾向意见。在无处分权人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将动产交付受让人时,如何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时点?此时受让人无须取得现实交付亦可成立善意取得,按照《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约定生效时间,即为动产交付时间,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时点,也应当相应确定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上述约定生效的时间。因为当事人一般均是直接在转让合同中就此交付问题作出约定,通常这一时间与双方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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