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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定制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假定分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对后续广告服务打五折处理,即 2X20 年 4 月至 6 月客户于每月月底支付 5 万元。


情形二:增加广告投放时间,即合同期限延长至 2X20 年8 月 31 日,但合同总价 60 万元不变,客户于 4 月至 8 月每月月底支付 6 万元。


情形三:增加广告投放媒体,即从 2X20 年 4 月 1 日起到 2X20 年 6 月 30 日,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两个灯箱来投放广告,在新增的灯箱上提供的广告服务本身是可明确区分的,合同总价 60 万元和付款情况不变。假设甲公司为提供广告服务而占用的灯箱不构成租赁,不考虑其他因素和相关税费。本案例不涉及亏损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分析。


对于情形一,甲乙双方批准对合同价格作出变更,合同变更并没有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合同变更日已提供的广告服务与未提供的广告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所以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服务时间为 2X20 年 4 月 1 日至2X20 年 6 月 30 日,交易价格为 15 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 30 万元与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15 万元之和)。


对于情形二,甲乙双方批准对合同范围作出变更,合同变更增加的广告投放时间本身可明确区分,甲公司承诺的增加的服务时间与原服务时间并未形成组合产出、不存在重大修改和定制、高度关联等情况,因此,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广告投放服务时间,没有新增合同价款,所以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服务时间为 2X20 年 4 月 1 日至 2X20 年 8 月31 日,交易价格为 30 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 30 万元与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 0 元之和)。


对于情形三,甲乙双方批准对合同范围作出变更,合同变更增加了广告投放服务的范围,在新增的灯箱上提供的广告服务本身是可明确区分的,因此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广告投放服务,但是没有新增合同价款,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两个灯箱)的服务时间为 2X20 年 4 月 1 日至 2X20 年 6月 30 日,交易价格为 30 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 30 万元与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 0元之和)。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第 19-24 页、第 26-33页、第 53-60 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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