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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知识产权制度的缺失是近代中国未能发生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进而造成近代衰落的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这一因素无疑蕴涵着“李约瑟之谜”的东方文化法律文化的内在机理,是形成“李约瑟之谜”中近代中国未能实现科技革命和经济走向衰落的“东方式”的法律答案。


(一)中国传统文化环境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公司法律功能的实现


美国科学社会学创始人之一伯纳德.巴知识产权伯认为:“如果没有一个把社会价值置于批判理性之上的社会,科学要取得已有发展是绝对不可能的。”“在人行政管理类社会中,科学的幼芽扎根于人类那根深文化蒂固的、永不停息的尝试之中,试图靠运用理性的思考和活动来理解和支配他生活在其中的这个世界。”[1]


思想自由和社会宽容是科学生长的两个决定性因素。没有人类社会的宽容与谅解,科学研究难免会有失败、产生谬误,最终必将窒息于襁褓而遭受扼杀。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中国人都在追求“格、致”和管理制度“修、齐、治、平”的儒家经世致用的思想,在他们看来,科技不过是“奇巧淫技”的日用工具而非求真求美的价值发现。在西欧历经文艺复兴洗礼早已倡导自由与理性精神价值之时,中国却大兴“文字狱”而扼杀思想言论自由,理性科学精神无以生长。


与西方国家在近代普遍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公司比,中国仍然固守着传统行政管理的国家社会和宗族家族本位,藐视个人自由、权利的法律观念和制度,人们将发明创造视为“奇巧淫技”而为士大夫阶层所蔑视,更谈不上用专门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障发明创造的活动和成果。


(二)专制官僚集权体制无法建立起持续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


公丕祥认为:“现代法的治主义与传统人治主义的基本区别之一,就在于它非常重视个人的权利,并且强调法律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2]


中国自古虽有大量涉及科技生长的规范律令,但其官管理制度僚体制与法制因国家权力对私有产权的贬抑与排斥而没有也不可能提供适宜近代科技生长的产权制度环境。总之,缺乏权利对抗等权力制约机制及其宪政主义传统是造成近代中国科技衰落的重要原因。而英国从1215年《自由大宪章》开始就奠定了良好宪政主义传统与法治精神。因此,法学视野中的“李约瑟之谜”与产权制度差异和宪政主义传统的不同均有关系。







[1] [美]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291页、第6页。


[2]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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