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下午,国网十堰供电公司财务负责人熊女士,在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张湾区税务局缴纳了划转后的首笔水土保持补偿费,这标志着张湾水土保持补偿费成功划入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张湾区水利和湖泊局主动配合,积极作为,与税务部门及时沟通,加强征管工作协调,紧抓业务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确保了划转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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