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差错更正(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存在问题)


为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于4月19日、24日分别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计调整意见稿》)、《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负债(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负债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下旬。



  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按照2014年12月出台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要求,2020年之前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从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来说,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报告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都是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采用了“准则 制度”的模式。目前,《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对会计差错等调整事项已从账务处理角度进行了规范,政府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相关规定对国家法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也进行了规范。但这些规定不系统,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


  制定会计调整准则,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内在协调一致,规范各类会计调整事项处理。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持续增长,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取得的债务资金游离于预算监督之外,其中蕴含的潜在风险成为社会关注焦点。2014年8月,新修订的《预算法》按照“堵疏结合”的改革思路,在法律层面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同时对举借债务的主体、用途、规模和方式等进行了严格限制。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于2015年10月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负债的定义、确认标准、计量属性和列示要求进行了原则规定。


  但是,由于各部门对政府负债的范围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所提供的政府债务信息仍缺乏可比性,且现行各类政府债务报表中的政府债务并未全部经过确认、计量、记录等会计处理程序,所提供的政府债务数据不够准确。同时,现有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对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缺乏详细规范,且不能完全覆盖不同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对一级政府举借债务的会计处理缺乏指导。制定负债准则,有利于提高政府负债信息质量,规范政府负债会计处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求。



  统一会计调整处理方式

  《会计调整意见稿》包括总则、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日后事项、披露六章共26条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内容基本对应。这种体例安排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第十章“会计调整”的写法,但《会计调整意见稿》在具体处理原则和方法上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主体的特点。另外,该准则规定的会计调整,不仅针对政府财务会计,也包括政府预算会计。


  《会计调整意见稿》在积极借鉴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同时,考虑到政府会计主体的核算现状,力求原则明确、方法简化、语言通俗,尽可能减少专业判断,以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例如,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考虑到“不切实可行”需要会计人员有相当的专业判断,《会计调整意见稿》简化了追溯调整法的会计处理,且没有引入“不切实可行”的规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对于会计差错更正,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均分别“重要性”和“非重要性”作出不同规定,但并未在各准则中明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而是统一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对重要性做了原则性规定,即“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为提高可操作性,《会计调整意见稿》参考《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相关规定,对重要性作了明确,即“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或性质比较严重,通常某项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报表的影响金额占该类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报表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此外还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细化政府负债类别划分

  《负债意见稿》包括总则、举借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预计负债、披露、附则七章共41条内容。  


  《负债意见稿》立足于建立政府负债的一般性会计处理规范,对于与企业会计共性的业务和事项,适当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业务特点及其面临的政策环境,在负债确认计量方法、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较大差别。


  需要指出的是,在《负债意见稿》中,“政府债务”与“政府负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中,“政府债务”特指一级政府的举借债务,包括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政府债券,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形成的借入转贷款,其口径与《预算法》基本一致。“政府负债”则是包括“政府债务”在内的政府会计主体(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所有负债的总称,既包括举借债务,也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预计负债。


  关于负债类别的划分,《负债意见稿》在遵循《基本准则》将政府负债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基础上,还按照确定性将政府负债分为“偿还时间和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其中,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照主体业务性质及偿债压力和债务风险从高到低,进一步划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运营活动形成的暂收性负债”,并对不同类别负债的构成、确认、计量和披露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负债意见稿》规定,除事业单位等政府会计主体为购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满足规定条件情况可计入工程成本外,政府债券等其他举借债务的借款费用均计入当期费用。这种处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政府债券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发行,借款取得的资金拨付建设部门使用,举借债务和使用资金的会计主体不同,且使用资金的建设部门可能涉及政府、企业等各类主体;二是政府债券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统一计算和支付,建设部门既不负责支付债券利息,也难以掌握利息的计提、支付时点和金额信息。


根据《负债意见稿》,政府会计主体不应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潜在义务和不满足本准则规定条件的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但由于此类潜在或现时义务在未来有可能会转化为预计负债,增加政府会计主体的债务风险,因此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