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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99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海关备案。


根据原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49号公告)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包括:蔬菜、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和水产品。

其中,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和水产品就属于需实施养殖场备案管理的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02


三、办理流程


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办理。


2.海关受理


海关人员在鳗鱼养殖场开展现场审核


备案需要多久时间才能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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