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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法列举的征税对象有(简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多年来通过了六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并公布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征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 蓝领阶层” 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罗即所谓“ 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美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 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元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如下: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定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设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11.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12.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13.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翻译。指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 的业务。


15.审稿。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


16.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17.雕刻。指代客镑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18.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 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 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 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3.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做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马虫焦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26.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9 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7.经纪服务。指经纪人通过居间介绍罗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8.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9.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劳务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自2004年1月20日起,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 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 按照μ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还可能出现难以判定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 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 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 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 它具有普遍性;第三, 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 它的报酬相对偏低。因此,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区别, 并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对于专利权,许多国家只将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故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商标权, 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元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 财产租赁所得” 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财产转让所得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单独列举项目征税。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因此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最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十一)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


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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