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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近日,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废除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


为什么老师要发文说这个文件的废除,因为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很多人问过补发工资的个税问题,我也曾经也就此写过文章,文章中引用过的云南省的做法,就是这个被废止的文件。


现在政策废除了,那补发工资的问题如何解决?具体我们一起来看看,看完你就明白了。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们算工资薪金的个税是按月计算的,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我们改为按年计算,按月预扣预缴了。


年初开始实施的时候,很多人都不习惯,以前按月算多方便啊,现在按年累计预扣法算感觉复杂的多,其实也就是一个适应问题,我们企业所得税不也是按年计算征收,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嘛,其实本质是一样的。


抛开计算方不方便的问题,其实按年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对我们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大利好。


为什么老师这么说呢?


你比如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就是典型的年度税,按年计算意味着年度内各月份、各季度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抵消,别小看这个抵消,能节约不少税金。


比如税来税往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25%,2019年1季度公司亏损10万,2019年2季度盈利10万,2019年3季度盈利5万,2019年4季度亏损10万,全年累计亏损5万,不考虑纳税调整,年应纳税所得额就是-5万。


如果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是按季度单算,那么实际上盈利的季度交税,亏损的季度不交税,季度之间的盈亏不能互抵,税来税往公司全年累计是亏损,实际还是要交3.75的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按年计算,公司去年亏损5万,就没有企业所得税缴纳,而且按照现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全年亏损的还可以在以后年度弥补,相当于国家还给了一个年度之间盈亏互抵后算税的优惠政策。


很多朋友可能就会纳闷,你在说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对纳税人的利好,你扯企业所得税干嘛?


其实道理是一样的。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你看,实际上,我们在算个人所得税时候一样也要用收入减去各项扣除项,也要算一个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是有正有负,只不过企业所得税上我们习惯称为盈利和亏损,在个人所得税上虽然我们没有个人盈亏这个说法,但是实质上却是一个道理。


老师在单位拿工资,2019年1月份发放工资5000,2月5000,3月10000(有季度奖金),其他季度和一季度一致,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2000(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


假如是以前按月算个税,那么老师全年个人所得税如下:


你可以看到,如果月度有扣除项多的,这个时候是不能用到其他月份去的,其他月份扣除项不够该交税还是要交税。


如果是按全年计税,那么老师这种情况就是没有个税的,而且全年算下来还是有4000的扣除额度没用够,当然个人所得税没有跨年弥补这个说法,4000没扣完也就没有用了。


所以,这就是新个人所得税法按年计税的好处,可以用够用足减除费用和各种扣除项,不至于因为纳税人月度之间收入的不均衡导致多交税。


可能你对上面老师分析的还并不是很有感觉,那么我们再来从一个更有实际意义的事项来看看这个按年计税的好处。


图片是某公司年底给职工发钱的照片,其实,近年来,一到年底,我们就会在网上看到一些这样的照片新闻,其中又以建筑行业居多,一般就是到了年底,老板就会摆一大堆人民币给农民工兄弟发现金工资,感觉好像挺欢喜,其实不就是把拖欠了一年的辛苦钱还给农民工朋友嘛。


但是这个拖欠工资的个税问题其实一直困扰着很多会计人。


之前经常有朋友问老师


老师,上个月单位没钱,这个月一并发了两个月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我怎么报?


老师,我们公司本来应该一个月发一次,他们非要半年发一次,然后本来人家月薪4000,算下来没有个税,结果半年发一次税一大堆?问可不可以分摊到每个月来算。


首先,这些情况其实都是补发。


既然是补发,也就是在企业确定对职工债务的当月,职工就应该享受这个所有权了,我们要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会计讲究的是权责发生制,什么意思,也就是你既然确定是当月费用,不管你是否支付,你就必须计入当期损益。


你虽然是这个月发几个月的工资,或者今年发去年的年终奖,但是费用应该计提到所属期间。


具体分录如下所示,数据都是假设,相互之间没有计算关系。


第一个月计提


借:费用/成本相关科目 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


第二个月计提


借:费用/成本相关科目 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


其次呢,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


在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之前。


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多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


也就是你支付时候需要把个税算出来并代扣掉。


借:应付职工薪酬 20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0


贷:银行存款 190


申报缴纳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操作是这样操作了,会计和税务上都不会找你茬,但是职工就不买单了。


如果你前几个月的没有发放,后面累计一起发放,实际中就存在个税多交的问题。


就像前面老师举例的一样,前面没发工资每个月的减除费用和扣除项目就白瞎了,没有用尽用足。


这实质上也是工资不均衡发放在按月算个税下的弊端体现。


比如老师2018年8月份一次性取得了6月、7月的工资,其中6月份工资金额2800元,7月份为3000元,那么如何计算应纳个税?


应纳个税=(2800 3000-3500)*10%-105=125元「不考虑社保等」


但是如果6月和7月分开来算,老师其实每个月工资都没超过3500,实际是没有个税的。


前面没发放,费用核算计提进去,因为没有实际支付,但是个税是按月申报,不管是否发放都应该申报,会计就进行了零申报。


好了,后面一次性发放的时候,你想要分月份来算个税申报,正常情况你是回不去了,也就是你算出来也没法申报,个税申报系统不支持,会计也只得合并在发放当月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职工的利益就受损了。


其实在旧个人所得税法下,各地纳税人也反馈过这种困局,部分地区税局也出台过相应的政策来解决这个事情。比如下面省份,当然也包括文章开头的云南的政策。


解决的办法都是把补发的工资等还原到工资所得月份计算,以此来解决这种补发工资的个税多交问题。


但是新个人所得税法按年计税,这种情况自然就不存在了,就像文章开头分析的意义,年度累算,你已经用尽用足了当年的减除费用和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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