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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行业纳税评估案例(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及案例选编)

在境外购买废五金的货主,一般清楚进口废五金需要“批文”(法律上称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在自己没有批文的情况下,就会去委托报关公司“包税清关”。






那么,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涉嫌走私废物罪?




因为使用他人批文属于违法行为,而货主在清楚自己没有批文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包税清关”,就会被认定为走私废物。




自身没有批文的情况下进口废五金的行为直接构成走私,与是否纳税无关

我国将可以进口的货物分为两类:一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口的普通货物,一种是只有持有批文的人才能进口的限制进口货物。




对于普通货物而言,确实是只有进口时故意不缴、少缴税款,才构成走私。




因为这些货物没有与废五金、民用爆炸物等限制进口货物类似的危险性,任何人都能进口并妥善处理。走私该类货物带来的危害集中在“侵害国家关税征收制度”,也就是不纳税。




所以,对这类物品而言,只要进口时全额纳税,就不构成走私。




对于限制进口货物的货物而言,没有取得进口批文的人完成货物进口,就构成走私。




因为民用爆炸物、管制刀具等限制进口的货物具有危害社会秩序、自然环境的潜在风险,虽然比毒品、枪支弹药的危险性较低,但仍需要严格管控。只有国家经过审批,具有利用资格的人才能进口。




如果没有取得利用资格(也就是“批文”),意味着没有处理好这类限制进口货物的资质,控制不住危险性,这跟是否缴纳税款无关。




因此,没有批文的人进口限制进口类货物,危害在于存在控制不住风险的可能,而不是仅“税收制度”,所以就算是全额纳税,也属于走私。


目前国家是通过制定各种目录的方式,来界定哪些是限制进口的货物。




在固体废物领域,只要是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上的废物,都属于限制进口货物,没有相应进口批文的厂商不能进口。




所以,没有批文的情况下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上的废五金,本身就属于走私行为,与是否纳税无关。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考虑到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出口许可证的专属性与不可转让性,以及走私这类货物、物品进出境后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结果,达到《解释》中关于各走私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数额的,应当以对应的走私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进口废物批文只能自用,使用他人的批文进口废五金违法

从法律规定来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中第4条明确禁止出售或者出租、出借许可证,也禁止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21条规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废物罪。




从行为本质来看,国家设定某些货物只能由具有资格的厂商进口,是因为这些厂商已经通过相关资质的检验,具有处理好这些具有一定风险的限制进口货物的能力。




简而言之,是基于能力,才颁发的进口废物批文。




没有批文的厂商,即使借了别人的批文,但不具有妥善处理限制进口货物能力的事实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就好比6岁小孩借了把手枪,即使枪在小孩手里,也不代表他具有妥善使用的能力,一样存在危险。




所以,在自己不具有进口废五金的相应批文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购买、租用批文来实现废物通关,就属于走私废物。


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货主清楚自己没有批文仍然委托“包税清关”,即使不参与报关公司使用他人批文的具体操作,也属于走私废物

正如前述,不具有相应进口批文的厂商,不能进口属于限制进口货物的废五金。




报关公司替这些没有批文的货主实现废五金的进口,实际上就是利用他人的批文,将这些废物包装为其他持有批文的厂商所有的废物来申报进口,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走私废物行为。




虽然这一过程中,货主只是进行了委托、付款。但货主为报关公司提供了待走私的货物、资金,废五金进口后的主要利益也是归货主享有,因此货主也深度参与了走私废物的活动。




就好比某人委托杀手组织解决掉某个目标,即使具体的杀人行为是由杀手所实施,但委托人为杀手提供目标、资金支持,获得的利益主要由委托人享有,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许福经走私废物案、黄隆灿走私废物案等案例中,货主以“不清楚报关公司具体买卖批文操作,因此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辩解,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1.许福经走私废物案 (2020)粤刑终670号


上诉人萧蔚文的辩护人提出:


萧蔚文对宝伟公司如何运作进出口手续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直接故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上诉人萧蔚文、原审被告人谢晓东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自身没有《许可证》,仍委托通关团伙将境外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2.黄隆灿走私废物案 (2020)粤01刑初252号


被告人黄隆灿辩解:


因为我没有进口废塑料的批文,自己进不了,所以只能找林某这种有这方面资源的人帮忙进口......我不清楚进口的废塑料是用谁的批文,林某没告诉过我,我也没问过他。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隆灿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使用他人许可证,将境外固体废物走私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总结

进口废五金的货主委托报关公司“包税清关”,也会被认定为涉嫌走私废物罪,是因为以下3个事实:




1.没有批文的情况下进口废五金直接构成走私,与是否纳税无关;




2.进口废物批文只能自用,使用他人的批文进口废五金违法;




3.货主清楚自己没有批文仍然委托“包税清关”,即使不参与报关公司使用他人批文的具体操作,也属于走私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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