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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金补助(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一)园区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1、对经园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认定后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院士工作站立项的企业,项目立项第2年给予—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获得国家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或立项)的,可累加享受补贴。


  本细则与园区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8】21号)第三条第三款停止执行。



  (二)姑苏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除享受上级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张家港∶研发机构积分制度


  1、新增张家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计20分;


  2、新增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计50分;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中心、重点实验、重点研发机构室等,计50分。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120分。


  5、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300分。吴中区∶


  大力推进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相城区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案励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


  2、对新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2万元。


  (五)吴江区


  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


  (六)高新区


  企业研发机构,包含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他新增的研发机构项目。


  1、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按以下三种情况予以配套或奖励∶(1)省市立项拨款建设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按上级拨款经费的50%予以配套;(2)省市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建设期满后经省市科技部门组织考评后给予补助和奖励的,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拨款经费的100%子以配套;(3)省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市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5万元。


  2、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围绕产业链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活动,如技术合作转移、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培养人才等,视成效给予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动态管理规范。凡获批省、市研发机构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报送"苏州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表"。区科创局根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每一年11-12月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分二档择优奖励20家,分别为10家每家40万元、10家每家20万元。当年获得过省市立项配套奖励的、不列入奖励,3年内不重复奖励。


  4、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按相关规定以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对获批国家、省、市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七)太仓


  1、新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认定当年给予6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40万;


  2、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无省拨经费的)的企业,认定当年给予2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10万,首次绩效考评优秀的增加2万元奖励;


  3、新认定苏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


  (八)常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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