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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缓缴程序(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计入)

根据全旗生态文明建设改革、纪律体制改革和从严治党三项改革任务,由旗审计局牵头制定了《全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由五章、24条组成,分别是总则、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责任追究的形式、责任追究的程序和附则。


一是追责对象明确。本《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全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镇党政领导成员、旗直各部门领导成员及上海庙经济开发区部门领导成员。


二是执行主体职能明晰。本《制度》中明确规定了4个执行主体的职能职责,即:旗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旗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可以与全旗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等工作相结合进行;旗纪委监察局建立督查机制,加强对全旗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情况的监督;旗审计局对各镇、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旗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旗环保局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事项进行调查、追责,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环保制度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在检查考核中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更好地为责任追究提供可靠依据。


三是责任追究情形具体。本《制度》针对各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具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职能部门及上海庙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四种类型作出了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其中:针对各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列出了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全旗城乡规划、草原保护与建设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水生态平衡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生态红线保护管控区规划等涉及全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本辖区发生主要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违反禁牧休牧政策超载放牧、偷牧、地下水超采等原因造成生态破坏、土地沙化等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等13种追责情形,并在追究相关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针对各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干部列出了对分管单位负责查处的严重环境污染和违反禁牧休牧政策超载放牧、偷牧、地下水超采等原因造成生态植被破坏、土地沙化等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本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不依法调查处理的,发现环境安全隐患不督促整改的等5种追责情形;针对具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职能部门及上海庙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列出了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严重环境污染和违反禁牧休牧政策超载放牧、偷牧、地下水超采等原因造成生态植被破坏、土地沙化等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违法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排污费、水土保持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等8种追责情形,并在追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针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列出了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等5种追责情形。


四是责任追究方式严格。对于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制度》中规定的追责情形,有三种严格追责方式,即: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旗纪委监察局、旗委组织部等部门,对发现本制度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五是责任追究程序严密。本《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对检查考核、群众检举、监督发现、审计发现的全旗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问题线索,由旗纪委监察局或旗委组织部按照3道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旗纪委监察局或旗委组织部向旗委、政府提出追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旗委、政府根据旗纪委监察局或旗委组织部提出的追责建议作出追责决定。同时,对提请协助、申述、向社会公开等相关事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责任追究程序的严密完整。(陈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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